关于我公司与kpmg国际和毕马威华振诉讼案的进展报告
(摘要)
焦点:
1.KPMG国际和毕马威华振(原告)要求法院认定其拥有毕马威和毕马威华振驰名商标,已被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2.一审判决我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毕马威”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3.因一审法院不支持原告拥有毕马威和毕马威华振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原告被迫对计算机网络域名案撤诉,我公司已获得域名诉讼案的胜利。
KPMG国际、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原告)于2007年7月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我公司(重庆毕马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毕马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1.企业名称侵权;2.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我公司已积极应诉。各大媒体曾经专门报道过此案(土洋“毕马威”在渝打官司),已引起了很多朋友的关注,为正视听,特发本报告。
一、企业名称诉讼案
一审已判决。主要判决内容:
(1)认定我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利,判决我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毕马威”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互联网站上使用“毕马威”文字,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2)驳回原告(毕马威华振和kpmg国际)要求认定其拥有“毕马威”和“毕马威华振”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提起上诉。我公司对判决撤销企业名称等不服,已提起上诉。
我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1.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是重庆市工商局通过《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我公司在互联网站上使用“毕马威”企业字号,是重庆市工商局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即使有错,不在我。原告对重庆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不服,应另案提起行政诉讼,不能通过本案的民事诉讼来解决。因此原告诉错了对象。2.我公司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在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和法定经营范围上完全不同,不产生侵权关系。
二、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KPMG国际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原告)诉我公司的计算机网络域名“www.bimawei.com”、“www.bimawei.cn”、“www.bimawei.net”侵犯其驰名商标权利一案,因一审法院不支持原告拥有毕马威和毕马威华振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原告被迫撤诉。我公司已获得域名诉讼案的胜利!
重庆毕马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毕马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200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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